女子骑车下班突遇大雨被卷排洪渠致死,某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30 08:14) 点击:836 |
女子骑车下班突遇大雨被卷排洪渠致死,某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吴勇律师 【案情】2011年7月3日下午17时许,郑某某骑车下班途经某辖区某某路时,因路面被齐膝深的积水完全淹没、路边排污口破损且排污口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导致郑某某从排污口处跌落后冲入下游河中溺水死亡。2011年7月5日,郑某某尸体在下游被发现。2011年7月8日,经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确认郑某某为溺水身亡。 【办案】死者家属委托本律师以及黄帅律师形成律师组,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对现场进行了勘察,通过查看现场可以看出,即使是平时排污渠无水的情况下,该破损不堪的排污口对过往的行人和车辆来讲都会是一个不小的安全隐患。被告某街道办作为该排污口的修建方和管理方,在该路段被积水完全淹没、该排污口已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更不曾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 本律师组认为:被告某街道办对本案所涉的排洪渠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以及基本的维修和管理义务是造成死者郑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根据判《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在被告的强势主体(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威慑下,本律师组始终以法律为最尖锐的武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捍卫受害人家属的权力,本案在庭审中,经过实地现场勘察、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激励争辩和法院合议庭的谨慎考虑,法院最终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出了被告某街道办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基本的维修管理义务判决被告败诉。为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了法律责任。 吴勇律师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