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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未提前30书面通知的法律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4-30 08:20)     点击:911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未提前30书面通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要的条件和程序

作者:吴勇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在某外资企业工作。从事技术工程师工作。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工作一年多以后,公司以公司员满为由辞退王某,但是该企业未提前30日提出辞退员工,而直接给予辞退,王某在职期间月工资为10000元,同时企业每月扣发2000元作为保证金,王某于是向本律师进行咨询,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到底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立即辞退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公司若因王某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且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要辞退王某,故,该公司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同时承担经济补偿金。对公司扣发的工作公司应当足额发放。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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